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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STUDENT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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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英文译名为“Student Union of Souther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是南方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南方科技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共青团南方科技大学委员会、深圳市学生联合会的指导下,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开展工作,是联系学校与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学校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建立学生与学校各部门的沟通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

第五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

第六条 本会以南方科技大学校训“明德求是,日新自强”的精神内核为准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南方科技大学全日制在校中国(含港澳台)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本会会员权利。

第八条 会员在本会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的选举与被选举权;

(二)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对本会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参与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四)在合理情况下要求本会维护个人和集体权益。

第九条 学生作为本会会员须遵守本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会员在本会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的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名誉。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体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第十条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学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十一条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代常委会”)是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代常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指导并正确引领学生代表参与校园建设活动;

(二) 以身作则参与学生权益工作,协助各级学生会搭建学校与学生沟通的桥梁;

(三)定期参与并监督学生会执行机构工作,维护各级学生会述职评议制度;

(四)积极推动三级联动工作格局,并协助各级学生会规范完善该制度;

(五)除上述外应履行学生代表的全部义务。

第十三条 学代常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三)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人员等重大事项;

(四)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除上述外享有学生代表的全部权利。

第十四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书院、年级及校级团学组织。其中非校、书院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五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筹备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资格审查委员会至少包括一名指导老师);

(三)代表所在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七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学生会委员会提议,或有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代表提议,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复同意后,可以提前或延后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学生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向委员会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五)学生代表享有被评为该年度“南方科技大学优秀学生代表”荣誉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五)积极参与各级学生会开展的学生权益工作,为学校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十一条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订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学代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包括团体代表与非团体代表。其中,团体代表委员应是各书院学生会负责人及各校级团学组织负责人;非团体代表委员人数应为四至五人。在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团体会员代表席位允许空缺。

第二十三条 学代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学代会每届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届学生会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本章程第十三条所规定罢免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第二节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议事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议事制度是学生会践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以及发挥联系学校与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的重要制度,是促进学校的良性有序发展和形成学生有效参与学校治理的基础和保证。

第二十六条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议事会(以下简称“议事会”)由校学生会召集和主持,是落实学生议事制度的重要途径。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议事会的工作要求及召开方式详见《南方科技大学学生议事制度》。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工作部门不超过六个。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由书院团组织推荐,经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每届任期一年,自当选起至下一届主席团产生结束。

第三十条 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主席团内部设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组织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在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执行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其委员会决议;

(二)召集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决定工作部门设置;

(五)任免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六)指导各工作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七)向学代会及其委员会提出议案;

(八)行使学代会其委员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二条 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二至三人,各部门工作人员(含负责人)不超过十人。

学生会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的总人数之和应控制在60人以内。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基层组织包括各书院学生会以及各班委会,采用校学生会、书院学生会、班委会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会指导各书院学生会工作,各书院学生会可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三十五条 各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各书院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由本书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组在本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参考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产生,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书院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六条 校级学生会每学期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三十七条 书院学生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书院学生会章程,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应由书院学生会章程及相关条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书院的学生会和书院行政规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维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四十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四十一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须由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校学生会应建立退出机制,依照制度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的以及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十三条 校学生会应建立述职评议制度,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七章 从严治会

第四十四条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重要事项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四十五条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应积极配合学校团委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奖评优、评测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会所有。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南方科技大学第九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