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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南科大[2026]38号)
2026-0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困难和、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学校对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学生在校基本学习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保障和资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覆盖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籍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发放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达到伤残等级的严重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保障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学生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保障后,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学生在校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三)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 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学生在校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四)其他突发临时事件造成学生经济困难。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金额根据学生的实际花费及需求,按照以下原则和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审定。

原则上临时困难补助的额度一般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并按照学生不同困难情况分为以下三个补助等级:

(一)因突发事件而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给予符合条件者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000-2000元。

(二)本人患病医疗费用较高、父母一方重病、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家庭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给予符合条件者临时困难补助2000-5000元。

(三)本人重病或者父母一方逝世,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生上学或医疗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给予符合条件者临时困难补助5000-10000元。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学生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的书面申请。

本科生向所在书院,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交《南方科技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1.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3. 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4. 因学生亲属患病或遭遇意外致使学生本人陷入困境的,需提供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家庭成员户口簿、出生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5. 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

学生因病、家庭变故、不可抗力等情况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辅导员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二)书院/学院初审

本科生由所在书院、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情况进行核实,经书院/学院集体决议后提出建议补助金额,经书院/学院学生事务负责人签字后报至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审批

学生工作部对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学生死亡、伤残等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学生工作部可先行予以补助,学生所在单位在发放补助金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章  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工作部视申请和审批情况将困难补助一次性或分月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或校园卡中。若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收,可由学生所在单位辅导员凭工作证和书院/学院证明代为领取。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的经费来源为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和专项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合理资助。临时困难补助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

(一)违反校纪校规,处于违纪处分期的;

(二)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在校学习不求上进,被学业警示的;

(三)被他人举报有高消费行为或铺张浪费行为,经学生工作部核实的;

(四)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勤工助学,不愿意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困难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临时困难补助资金。对骗取临时困难补助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助,追回资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疾病,参照保险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2026年6月1日第33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方科技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南科大〔2026〕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