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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学生处分实施办法(南科大[2023]72号)
2026-07-09

南方科技大学学生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和《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南方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纪律处分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分别负责召开本科生纪律处分工作委员会会议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律处分专题会议。

第二章    违纪情形与纪律处分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纪律处分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的;

(三)损害国家、学校声誉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且情节严重的;

(六)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七)有作弊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纪律的;

(八)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九)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十)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

(四)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视情节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在群体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

第十一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可以撤销(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授予机构撤销)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学生不得在本校参评各类奖学金(含带有帮困性质的奖学金)、奖励及推荐项目或者荣誉称号。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纪律处分程序与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学生涉嫌违法、违纪,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单位(本科生为所在书院,研究生为所在学院)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在发现行为或收到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尽快查清事实。

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违法行为的,由学生所在单位联系学校安全、健康与环境办公室,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查清事实。

涉嫌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由学生所在单位会同教学工作部或研究生院负责查清事实;

涉嫌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学生所在单位会同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心查清事实;

涉嫌在国外及港澳台合作高校、学术机构交流交换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学生所在单位会同国际合作部查清事实;

涉嫌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的,由学生所在单位会同安全、健康与环境办公室负责查清事实;

涉嫌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由学生所在单位会同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查清事实;

涉嫌违反其他纪律的,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查清事实。

违法、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者多个部门时,由学生工作部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单位与相关部门完成调查取证后,由所在单位将调查情况告知学生本人。所在单位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对告知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本科生可向本科生纪律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研究生可向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本科生由本科生纪律处分工作委员会根据调查事实情况、学生陈述和申辩等内容作出拟处分决定。研究生由所在单位根据调查事实情况、学生陈述和申辩等内容提出拟处分建议,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律处分专题会议审议并作出拟处分决定。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作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作出决定。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决定。

(三)给予纪律处分须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学校出具《南方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由学生所在单位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处分期满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本科生由其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报本科生纪律处分工作委员会审议。研究生由其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律处分专题会议审议。

毕业前尚未处分期满的,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按前述程序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联合培养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访问学生的处分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学术机构已作出处理的,学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科生、研究生处分实施细则,及本科生纪律处分工作委员会会议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律处分专题会议的议事规则,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经2023年6月5日第27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3日起执行,原《南方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南科大﹝2017﹞6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