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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本科生处分实施细则(南科大学〔2023〕10号)
2026-07-09

南方科技大学本科生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具体实施《南方科技大学学生处分实施办法》,规范南方科技大学本科生(下文简称学生)纪律处分的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司法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经营或非法传销,触犯法律法规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或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四)泄露国家秘密。

(五)有其他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的行为。

第三章   扰乱社会及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言词(含网络言语)侮辱或其他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策划、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的,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聚众收看、传看淫秽书刊、网页、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资料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运输、复制、传播、出售或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参与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网络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等工具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或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非法进行国际联网,登录非法网站,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移动终端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破坏学校网络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或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转移、泄露信息数据,或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网络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修改诊断结果、拒不接受治疗或者控制传播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未经他人同意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转租、冒用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三)盗用、冒领、涂改、伪造、变造学生证、校园卡、成绩单、推荐信、签名、印章或其他证件、证明性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大学生医保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弄虚作假并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学生在评奖评优、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或从事、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损毁、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文物或古木,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许可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拉挂横幅,或在学校建筑物、公共设施上违规涂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扰乱教学楼、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和操场等校园公共场所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煽动、策划或组织聚众滋事,影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参加军训、教学实习、交流交换、社会实践、就业实习、勤工助学、挂职锻炼等活动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校园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给国家、学校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借宿他人宿舍,或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侵害组织和人身权益、公私财产的行为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损毁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有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有关信息、资料、文件、技术、成果等工作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捏造、歪曲事实或制造、散布谣言、弄虚作假,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煽动舆论等行为,损害学校声誉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冒用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名义,侵害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合法权益,给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侵犯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行为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或造谣、诬陷、威吓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偷窥、窃听、窃照、窃录、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学术不端、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携带考试资料、辅助器具、通讯工具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摆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过程中,试图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或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打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四)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非当场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五)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影响考试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过程中,抄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复习材料的;或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或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交流有关考试内容的。

(二)线上考试过程中违规使用网络查阅资料的,或违规使用电子设备查阅资料的。

(三)考试中强拿、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或配合他人传接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提供作弊机会的。

(四)考试中未经允许使用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五)以贿赂、威胁等手段纠缠老师提高分数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交卷后私自修改答卷以提高分数的。

(八)有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作弊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二)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器材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作弊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盗窃、故意隐匿、毁弃损坏试卷、答卷和答案的。

(六)有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严重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考试时作弊未被发现,事后查出的,按本细则相应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教学、科研、竞赛或社会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等成果或编造其数据和内容,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请(替)他人代写作业、报告或请(替)他人代做实验,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在教学、科研、竞赛或社会实践中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存在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或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或者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偏离伦理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章   处分期及其他处理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学生提出申诉且复查决定与原处分决定发生变化的,按复查决定执行,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学生受处分期间学校决定暂缓执行原处分决定的,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处分期。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三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书院提出建议,报本科生纪律处分工作委员会审议,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犯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次日起7个自然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毕业年级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被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中止其离校程序,相应处分决定作出后恢复其离校程序。处分解除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本科生纪律处分工作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别处分。学生具有学校学生处分制度文件和本细则规定的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处分限度内给予较重或较轻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和违规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细则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如学生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多项条款给予处分的,按照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